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

「一卡通」! 金融市場不定時炸彈?



以國外來講,「一卡通」或者「電子錢包」的確是潮流!若流通市場大、可使用商家數量多,當然對消費者來說,也是相當具便利性,因為有現金的便利,又沒有現金的麻煩!

只是明明法律就明定「非銀行體系不得發行現金儲值卡」,那為何統一超商I-CASH卡,甚至是星巴克咖啡儲值卡...等,都可以明目張膽的打廣告,希望消費者多多使用,且已行之有年呢?
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,可有善盡監視與督導的責任呢?法律訂定這樣的界線,就是擔心未來若相關機構倒閉,消費者不會求訴或求償無門。但執法者漠視;企業只重商業利益;消費者只注意方便的現在,會不會使得未來有相關危機發生呢?我個人感到憂心。

且為何此次立法院又是替悠遊卡解套呢?用解套的字眼就是先前有違法爭議,比如:悠遊卡明明就限制發行及跨領域均僅能用在交通事業,那為何動物園門票早已可以使用悠遊卡呢?動物園是火車站或捷運站嗎?違法在先,卻無監管機關出面執法,然後以立法院的絕對優勢,補正法條、更正法源!那就好比某個人犯法,是不是只要夠力,就可以變成沒有犯罪呢?這豈不違背了法律應該給人民的,也就是絕對的公平性、公信力與正義感呢?也讓人對國民黨一黨獨大感到失望!吳伯雄主席在總統選舉前,不是信誓旦旦的說人民最大,一切以人民為優先,絕不會利用立法院優勢護航政府,現在呢?吳主席的話是為了選舉,還是真心話呢?應該已經一目暸然了吧!

行政院之前沒有方向,法律程序又不先修好,有問題才來量身打造解套方式,擺明讓悠遊卡變成吸金大怪物!誰來顧及民眾的權益呢?此外,為何是悠遊卡,而不是高捷卡呢?這中間說沒有政治考量,恐怕沒有人相信吧

﹝Yahoo新聞﹞悠遊卡違法發行爭議解套!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三讀後,非銀行機構可以發行多用途電子票證,未來全國發行量最大的悠遊卡,除現行捷運系統外,將可用於支付速食店、超商、加油站等交通、購物、服務等不同用途之交易,達到全國「一卡通」的目標。綠營立委質疑,此舉將讓台灣出現吸金怪獸,為金融市場埋下不定時炸彈。

立法院今(13)日三讀通過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草案」,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,新加坡、日本、香港、韓國等都有發行電子票證的前例,且發行量動輒幾千萬張,用在捷運、超商、自動販賣機、加油站、渡輪、停車場計程車等多種用途,該案的通過是台灣「通貨制度」的一大變革。

丁守中指出,雖然在審查過程中金管會及交通部有不同意見,但經過協調後獲致共識;對消費者權益也將以繳存準備金、信託專戶及銀行履約保證方式處理,至於發行機構資本額下限,則參考其他國家一千萬美金標準,要求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三億元。

二讀討論過程中,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及潘孟安提出不同看法,葉宜津表示,電子錢包雖然是世界潮流,但該案在沒有行政院版本、未經充分討論的情況下,硬要在休會前的兵荒馬亂中通過,明顯涉及重大利益,勢必引來台灣重大金融危機,少數幾家公司將壟斷市場,立法院的草率立法將無法對社會交代。

曾經抨擊該案係為悠遊卡公司量身訂做的潘孟安則表示,悠遊卡發行及跨領域用在非交通事業,例如動物園門票,已經違反現行銀行法規定,該法通過等於讓違法行為就地合法,悠遊卡公司將變成「塑膠貨幣吸金大戶」。

潘孟安指出,香港與台灣一樣規定非銀行不得發行現金儲值卡,目的就是在保障消費者權益,避免公司倒閉、求償無門。草案版本舉「香港八達通卡」為例,是在香港政府修改銀行管理條例,將八達通卡發行機構視為「準銀行」後,才准予發行。甚且,目前的版本對消費者保障及金融監理不夠周全,將為台灣金融市場埋下不定時炸彈。

「銀行法」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「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」、其子法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3條第2項規定「非銀行體系不得發行現金儲值卡」,但包括1,500萬張發行量的悠遊卡、統一超商I-CASH卡,甚至是星巴克咖啡儲值卡等,發行機構都不是銀行,已經明顯違反相關規定。

金管會等監理機關坐視目前的違法情形未加處理,在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草案」制定過程中,亦未見主管機關應有的專業堅持,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與銀行的金融監理有明顯落差,消費者在利用這些儲值卡時得自求多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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