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8月25日 星期一

買電腦隔天要求退貨遭索20%手續費



又是一起消費糾紛,我時常感嘆,到底何時台灣的商家才能開始真正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呢?

當然我們也知道,「傲客」或「奧客」這種客戶也不少,但商家總不能把所有客戶當成「傲客」或「奧客」來對待,畢竟大部分的消費者都是良善的。相信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,商家在賣東西時的嘴臉和退換貨的嘴臉,根本像是兩個不同的人,一個是無善不做的大好人、一個則是威脅恫赫的大壞蛋,真叫人難以適應!


以先進國家而言,這個例子中除非消費者有將商品用壞,那當然另當別論。否則商家根本不能也不應收費才對!


﹝中廣新聞網﹞台北市有一位李姓消費者,今年四月花了兩萬八千元購買一台「工人舍筆記型電腦」,但是買回家後,發現電腦字體太小,隔天送回公司,要求退貨,卻遭到業者要求收取20%,也就是5600元的手續費,消費者質疑,這家虹優公司的名片,明明寫著七天鑑賞,才買一天要求退貨,卻要求高額手續費,消保官表示,名片上印有七天鑑賞期,業者就應該要負責。

台北市有消費者在今年四月,館前路NOVA的虹優公司,買了一台工人舍的筆記型電腦,不過消費者買回家之後,發現字體太小後悔購買,隔天向業者要求退貨,卻遭到百般刁難,業者表示這是客戶的個人狀況,要求客戶自行吸收20%的退貨手續費,不過李姓消費者質疑,買賣契約上明明寫的是退貨要收2%的商品處理費,加上公司名片印有七天鑑賞,業者吃定退貨的消費者。

台北市消保官王治宇表示,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,七天鑑賞只適用於郵購及推銷買賣,業者如果在名片上印上七天鑑賞,可能涉及廣告,依照消保法22條,必須負責。

另外消費者質疑業者沒有開立發票,向國稅局檢舉,國稅局回函,表示業者開立了發票,是消費者忘了拿,甚至還幫業者寄發票,不過發票開立時間與購買時間不符,消費者質疑,國稅局涉嫌護航廠商漏開發票逃漏稅,而市議員召開記者會,國稅局相關人員拒絕出席說明。

沒有留言:

~竭誠歡迎您來訪~

與版主聯絡的方式:
留言在文章內。我會儘速回覆您!

~草人王之天馬行空~

http://1111tc1111.blogspot.com/

朵朵雲雲在天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