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

尺寸與床功 出牆婦筆記洩底



「通姦除罪化」是這幾年台灣司法界大聲疾呼應該廢除的法條之一。

事實上除了回教國家之外,大多數的文明國家或先進國家,通姦大多已除罪化。當然不代表有婚姻關係的人就可以大肆通姦、亂搞,而是改以道德﹝通則﹞或輿論﹝大多針對名人﹞來進行軟性約束。畢竟人一天到晚吹噓自己多行,甚至號稱自己為「萬物之靈」﹝我在這個版批評人類這樣的自大心態,至少超過十多次以上了。﹞,但再怎麼行,終究也無法改變人類還是動物的事實啊


只是不用「硬性規定」改採「軟性約束」,會有效果嗎?這是台灣各界比較偏向衛道人士心中的憂慮。我也必須說:雖然我也認為「通姦除罪化」之後,會讓外遇或偷吃更為猖獗或氾濫,但這還是必須走的一條路!為什麼呢?

舉例來說:若狗改不了吃屎是天性,因主人的強制要求,故其在主人面前可能不吃或不敢吃,但有機會還是會偷偷去嚐,因為屎對牠來說是天堂美食、人間美味。對吧?某個人會不會外遇、會不會偷吃、會不會亂搞,恐怕怎麼透過法律都難以約束。當然我也認為:夫妻最好還是忠於婚姻架構,不要有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發生!只是這應該是從個人修為、社會道德與價值觀的建立、倫常的深遠影響力去著手,恐怕無法透過法律強制要求

這則新聞中,女主角也真是夠「天」了,怎麼會寫筆記來比較外遇男和先生的性器官長度差異呢?若非有此強烈證據,恐怕要用法律定她和外遇男通姦罪的可能性也頗低。日前一堆判決,因通姦雙方抵死不認,所以最後都是獲判無罪的!加上證明通姦的資料也要謹守法律規範,不能非法錄音、不得以威脅式的方式取得證據...等,通姦的法律條款,恐怕已經名存實亡了!那既然已經名存實亡,何須有此法條呢?


﹝中時電子報﹞梁姓男子在家中發現一張被撕毀的紙,隨手拿起來拼湊,赫然發現妻子寫的是「陰莖比梁粗」等勁爆內容。梁追問妻子,才得知妻子和一名廖姓高職老師有婚外情。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決廖必須賠償新台幣卅萬元。

梁姓男子是在民國七十五年間,和何姓妻子結婚。三年前因家中出現不出聲的騷擾電話,開始懷疑妻子有問題,直到去年五月間,無意間發現妻子書寫後撕毀的紙條,梁某就撿起來拼拼看,發現妻子竟然寫的是「陰莖比梁粗」等有關男人性器官特徵的內容。

梁怒不可遏,拿著紙條追問妻子後,何女就坦承從九十三年起,和一名廖姓高職老師有婚外情,二人更曾多次通姦。不甘被戴綠帽的梁某,提出民事訴訟求償。

台北地院審理後,雖然廖某否認和何女通姦,但法官根據梁拿出何姓妻子承認和廖車震的自白書,以及何女寫有情夫廖某、丈夫梁某二人陰莖大小、床上功夫「比一比」的筆記等證據,認定廖確實和何女有通姦事實,判決廖須就破壞他人婚姻行為,賠償梁某卅萬元。

4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陰莖比梁粗!
↓↓
陰莖比樑粗,高過半邊天~

編寫 提到...

哈哈...太好笑了啦!

你喔,真的是很有創意耶。哈哈...笑不停!

匿名 提到...

腦中突然湧起這句話,我自己也笑不停~

編寫 提到...

是喔!

我的媽呀!你可真有創意。打死我,腦中也不會突然湧起這句話的啦!

算是敗給你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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